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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当代书画摄影艺术交流
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5月13日理事会通过)

根据山东当代书画摄影艺术交流中心《章程》确定的宗旨,为进一步繁荣我省书画摄影艺术,吸纳省内书画摄影界同仁及业余书画摄影艺术爱好者开展艺术和学术交流,积极推荐书画摄影新人及作品,打造交流发展、交友聚贤和实现双赢的平台,为促进我省书画摄影艺术事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艺术团体)

二、资格
         凡在书画摄影艺术领域里从事创作、研究、交流、管理方面有一定影响或对书画摄影艺术事业有贡献者,承认并遵守本中心章程,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附作品或证明材料,由交流中心两人介绍,团体会员由交流中心两人推荐,均经交流中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三、权力
         本中心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有参与本中心举办的作品展览、学术研讨、学习交流、评奖竞赛等活动的权力。
         2、有对本中心工作进行批评和建设的权力。
         3、有优先获取本中心编印资料的权力。

四、义务
         1、本中心会员必须执行本中心章程,支持交流中心工作,承担交流中心的根本任务,个人会员每年向交流中心交纳会费或有水平的作品,并根据重大活动的需要,按要求交纳作品。团体会员每年向交流中心交纳会费。
         2、本中心会员积极向交流中心提交作品、研究成果。一年内不与本中心联系、不履行义务,由交流中心秘书处提出口头通知,通知后两个月内仍未纠正的,即视为自动退出。

五、分支机构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在全省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挂靠交流中心的申请,由交流中心考察后,经交流中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在确保执行章程、遵守法纪、开展活动、按年交纳管理费的前提下,由交流中心与分支机构双方签订协议,规定责任、权力和义务,方可正式运作。

六、纪律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者,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开除。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